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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绍兴柯桥好日子布艺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5397060-X
    执行依据文号 (2016)浙0603民初3688号
    案号 (2019)浙0603执恢26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绍兴柯桥区法院
    执行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4-03
    发布日期 2020-03-17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浙江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绍兴县力聚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给原告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轻纺城支行编号为8911120150007884号、8911120150007878号、8911120150007880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合计1,350万元及相应利息【其中截止2016年3月20日的利息合计为246,582.13元,自2016年3月21日起至实际款清之止的利息(含罚息、复利)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及案涉合同约定计付】; 二、被告绍兴县力聚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给原告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轻纺城支行合同编号为8911120150022334号、8911120150037488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合计1,136万元及相应利息【其中截止2016年3月20日的利息为合计191,842.33元,自2016年3月21日起至实际款清之止的利息(含罚息、复利)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及案涉合同约定计付】; 三、被告绍兴县金桥电脑技术有限公司、蒋仁金共同对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绍兴县力聚贸易有限公司追偿; 四、就上述第一、二项债权,原告有权对被告江苏广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财产,即编号为海他项(2014)第126号土地抵押登记证明书项下抵押财产,依法定程序优先受偿; 五、被告浙江东圣家纺有限公司、绍兴县好日子布艺有限公司、毕光宝、叶玲玲分别对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绍兴县力聚贸易有限公司追偿; 六、被告张仁宗、叶菊琴分别对上述第一、二项债务在最高本金余额1,600万元及相应的利息(含罚息、复利)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绍兴县力聚贸易有限公司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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