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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东税稽罚〔2021〕37号
    违法行为类型 你公司是一家有限责任公司,于2003年3月成立,法定代表人是陈兰芳,生产经营地址是东莞市莞城运河东三路38号,经营范围是批发(不设储存):氯[液化的]、硝酸银、甲苯-2,4-二异氰酸酯、丙烯腈、氢氧化钠、氢氧化钠溶液[含量≥30%]、次氯酸钠溶液[含有效氯>5%]、次氯酸钙;批发:氰化钠、氰化钾、氰化银钾、三氧化二砷、氰化金钾、氰化锌、氰化银、氰化亚铜、氰化亚金钾、氰化钠铜锌;其他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 经检查,发现你公司向员工支付工资、薪金所得,没有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你公司2020年1月向职工每人发放春节开门利是1000元,发放24人共计24,000.00元,向临工每人发放春节开门利是380元,发放10人共计3,800.00元,借记“营业费用-劳动保护费”、“营业费用-其他”;2020年3月向女职工每人发放三八节慰问500元,发放12人共计6,000.00元,借记“管理费用-其他”;2020年5月向职工每人发放六一儿童节慰问100元,发放12人共计1,200.00元;以上四项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你公司于2021年3月5日补代扣代缴2020年个人所得税925.67元。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营业费用-劳动保护费明细账》、支付开门利是、三八节慰问、六一儿童节慰问的记账凭证和自制单据及发票、支付工资的记账凭证和工资表及纳税人情况说明、财务经理询问笔录,证明东物公司向员工支付工资、薪金所得,没有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行政处罚内容 对你公司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的行为,处应扣未扣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罚款金额462.84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5-09
    决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稽查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