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 浏览历史
  • 清除
  • 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浦第2220210011号
    违法行为类型 不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擅自从事精神障碍诊断、治疗
    行政处罚内容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51.68元,罚款人民币75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3-17
    决定机关 上海市浦东新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