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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松市监开发区所处字〔2017〕第270201711093号
    违法行为类型 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行政处罚内容 罚款1000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17-11-21
    决定机关 松江区市场监管局
    法定代表人 匡允春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