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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宁波市艾宏球墨齿轮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孙盛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20429104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苏0281民初11426号
    案号 (2018)苏0281执70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1-22
    发布日期 2018-04-09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宁波市艾宏球墨齿轮制造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江阴市铸造设备厂有限公司价款66500元并承担逾期付款利息(以66500元为基数,自2017年8月2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35元、保全费720元,合计1455元(江阴市铸造设备厂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宁波市艾宏球墨齿轮制造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直接给付江阴市铸造设备厂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根据上诉请求,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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