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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河南金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1018171****7860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豫0181民初6759号
    案号 (2020)豫0181执3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1-06
    发布日期 2020-05-15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规避执行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巩义市众和金田建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巩义浦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90万元并支付利息、复利、违约金(利息以本金290万元为基数,从2019年1月22日起至2019年7月24日止按年利率8.4825%计算,从2019年7月25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12.72375%计算,扣除已支付的289.11元。复利从2019年2月开始,对每月应付未付的利息从每月21日起按照年利率12.72375%计算。违约金为29万元),前述利息、复利和违约金之和超过年利率24%时,以年利率24%为标准计算; 二、原告巩义浦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田永辉出质的巩义市众和金田建材有限公司股权就拍卖、变卖价款对290万元本金及对应的利息、复利、实现债权的费用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田永辉、河南金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河南金驹炭素实业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杜玉静以其与田永辉的夫妻共同财产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田永辉、杜玉静、河南金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河南金驹炭素实业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巩义市众和金田建材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原告巩义浦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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