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河南金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41018171****786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豫0105民初26102号 |
案号 | (2018)豫0105执12712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部分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8-11-13 |
发布日期 | 2019-03-15 |
已履行 | 109410.46 |
未履行 | 15333225.36 |
省份 | 河南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河南开元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农业路支行贷款本金1500万元及利息328862.82元(暂计算至2017年5月11日,2017年5月12日以后的利息,以1500万元本金为基数,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河南金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河南金驹炭素实业有限公司、王兴洲、郅瑞霞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农业路支行所享有的债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河南金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河南金驹炭素实业有限公司、王兴洲、郅瑞霞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河南开元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3773元,由各被告共同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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