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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津市监滨价罚〔2020〕73号
    违法行为类型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构成捏造、发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价格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内容 罚款金额:0.6697万元, 没收金额:0.13394万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2-12
    决定机关 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