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 失信被执行人 | 深圳市中港运通物流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44030059****8621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粤0306民初24280号 |
| 案号 | (2021)粤0306执17531号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21-07-22 |
| 发布日期 | 2021-12-09 |
| 已履行 | 暂无 |
| 未履行 | 暂无 |
| 省份 | 广东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网上立案编号【Z10321214617648】。判决结果1、被告深圳市中港运通物流有限公司应对(2019)深国仲裁4456号裁决书确认的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宝安区支行对案外人段卜源的债权(本金846202.7元、利息22548.28元、罚息1750.19元(利息、罚息暂计至2019年7月16日,之后按照合同约定及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至本息还清之日止))及为实现债权支付的保全费5000元、27869元承担连带责任;2、被告李贺珍应对(2019)深国仲裁4456号裁决书确认的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宝安区支行对案外人段卜源的债权(本金846202.7元、利息22548.28元、罚息1750.19元(利息、罚息暂计至2019年7月16日,之后按合同约定及中国人民银行规定暂计至本息还清之日止))及为实现债权支付的保全费5000元、27869元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如被告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额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3506元,由两被告承担,原告已预交的13506元,由本案予以退回。两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13506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
满商公司网
2亿企业免费查
企业信息变动早知道
欢迎登录
没有账户?立即注册
获取验证码
找回密码
返回登录
欢迎登录
返回登录
获取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