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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镇)应急罚〔2019〕124号
    违法行为类型 宁波市镇海骆驼电信器材厂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案
    行政处罚内容   2019年11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宁波市镇海骆驼电信器材厂进行执法检查,发现你单位投资人周兴杰未按规定接受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教育培训,违反了《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六条、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执法人员于2019年11月18日对你单位上述违法行为予以立案调查,并询问了相关人员,调取了有关资料。  现查明:你单位投资人周兴杰未按规定接受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教育培训,违反了《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接受安全培训,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第九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2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的规定。  以上违法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1、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的主体资格;  2、《现场检查记录》1份1页、询问笔录1份2页,证明你单位投资人周兴杰未按规定接受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教育培训的事实。本机关于2019年11月21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镇)应急罚告〔2019〕105号,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或者提出听证)的要求,对违法事实认定、证据的采用,依据的适用、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  对违法事实认定后实施处罚的理由和依据:你单位违反了《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六条、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现依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如实告知其有关安全生产事项的”的规定。  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  1、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
    处罚决定日期 2019-11-25
    决定机关 宁波市镇海区应急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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