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杭州新大电器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3011072****255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沪0101民初3610号 |
案号 | (2021)沪0101执4885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6-21 |
发布日期 | 2021-08-23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上海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顾建忠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归还原告陈小平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00元;二、被告顾建忠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陈小平借款利息(以人民币1,0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自2020年4月24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三、被告顾建忠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陈小平律师费人民币30,000元;四、被告杭州顾一碗实业有限公司对上述判决主文第一、二、三项确定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五、被告杭州新大电器有限公司对上述判决主文第一、二、三项确定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256元(原告已预交),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人民币7,628元,由被告顾建忠、杭州顾一碗实业有限公司、杭州新大电器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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