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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重庆荣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50011068****845Q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渝0113民初5153号
    案号 (2020)渝0113执20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1-06
    发布日期 2020-04-21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重庆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重庆圆满怡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重庆巴南浦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9 550 046.2元; 二、被告重庆圆满怡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巴南浦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罚息至借款本金付清时止(从2016年6月30日起以尚欠本金9 550 046.2为基数,按年利率2.3%上浮50%计算); 三、被告重庆圆满怡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巴南浦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复利至借款本金付清时止(从2016年6月30日起以尚欠罚息为基数,按年利率2.3%上浮50%计算); 四、被告重庆圆满怡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巴南浦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违约金50万元; 五、被告重庆圆满怡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巴南浦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代理费5000元; 六、被告重庆荣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被告柯卫东对前述第一、二、三、四、五项债务向原告重庆巴南浦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七、被告李友容在与被告柯卫东的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内对上述第一、二、三、四、五项债务向原告重庆巴南浦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八、驳回原告重庆巴南浦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2 130元,由被告重庆圆满怡贸易有限公司承担,被告重庆荣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柯卫东、李友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此款已由原告垫付,上述四被告应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支付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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