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 失信被执行人 | 佛山市南海蓝跃印刷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胡启林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73055599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穗花法民二初字第00349号 |
| 案号 | (2017)粤0114执577号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17-01-17 |
| 发布日期 | 2018-08-15 |
| 已履行 | - |
| 未履行 | - |
| 省份 | 广东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朱丽洁、胡启林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原告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花都支行借款本金2249970元及利息、逾期利息和复息(其中利息按照双方之间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和借款借据中约定的利率从2014年10月22日起计付至款项付清之日止,逾期利息和复息从2014年11月21日起计付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胡德、胡启明、叶永杰、佛山市南涛印务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蓝跃印刷有限公司对本判决所确认的朱丽洁、胡启林对原告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花都支行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胡德、胡启明、叶永杰、佛山市南涛印务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蓝跃印刷有限公司承担清偿责任后,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有权向债务人朱丽洁、胡启林追偿; 三、原告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花都支行对被告佛山市南海蓝跃印刷有限公司为案涉借款提供的抵押担保物即所有的位于佛山市南海区桂城科技工业园北约工业区Ⅰ座厂房的“存货”(纸类印刷品的原材料、半成品、成品)经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本判决所确定的款项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被告朱丽洁、胡启林、胡德、胡启明、叶永杰、佛山市南涛印务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蓝跃印刷有限公司应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8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35800元,由被告朱丽洁、胡启林、胡德、胡启明、叶永杰、佛山市南涛印务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蓝跃印刷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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