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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佛山市南海蓝跃印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胡启林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7305559-9
    执行依据文号 (2015)佛城法民三初字第509号
    案号 (2015)佛城法执字第0241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5-05-28
    发布日期 2015-06-08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胡启林、朱丽洁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王明诚清偿借款本金150万元及利息(从2014年8月5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六个月以内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胡启林、朱丽洁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王明诚支付担保费6750元;  三、被告胡启明、佛山市南海蓝跃印刷有限公司、胡德、佛山市三和正印刷器材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被告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适用简易程序,案件受理费1002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共15026元。由被告胡启林、朱丽洁、胡启明、佛山市南海蓝跃印刷有限公司、胡德、佛山市三和正印刷器材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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