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鄞)应急罚〔2020〕328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宁波市鄞州双玲冷拉型材厂(普通合伙)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等二项违法行为案 |
行政处罚内容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鄞)应急罚〔2020〕328号案件名称:宁波市鄞州双玲冷拉型材厂(普通合伙)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等二项违法行为案被处罚人姓名或名称:宁波市鄞州双玲冷拉型材厂(普通合伙)法定代表人姓名:唐汉兆主要违法事实: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行政处罚的种类:1.罚款人民币贰万贰仟元整行政处罚的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五项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鄞州银行各网点)缴纳罚(没)款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宁波市鄞州区应急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0年12月31日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0-12-29 |
决定机关 | 宁波鄞州区应急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唐汉兆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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