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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南昌锦浩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刘浩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6010066****8120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赣0103民初3581号
    案号 (2018)赣0103执76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3-14
    发布日期 2018-05-29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江西润泽建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象南支行借款本金4997875.04元及利息(截止2017年10月16日为293711.75元,自2017年10月17日起至给付借款之日止,以双方借款合同约定计付)。 二、被告南昌锦浩实业有限公司、闵金龙、李晓芳、李长保对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8310元、诉前保全费5000元,共计53310元,由五被告承担,限随上述款一并偿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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