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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甬奉人社罚决字﹝2018﹞4号
    违法行为类型 非法使用童工;
    行政处罚内容 根据举报,本局于2018年4月12日对该单位涉嫌违法使用童工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该单位违法使用童工1名。童工为钟X喜,男,2003年5月24日出生,汉族,系江西省XX人。进单位时间:2018年3月5日,经本局监察人员介入,钟X喜于2018年4月12日停止工作,并由该单位派人将钟X喜送交其监护人。本局认为该单位涉嫌违反了《浙江省实施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违法使用童工时间认定为2018年3月5日至2018年4月12日(共计1个月8天)。本局于2018年5月17日依法向该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该单位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现依据《浙江省实施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本局决定对该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柒仟伍佰元整
    处罚决定日期 2018-06-14
    决定机关 宁波市奉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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