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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甬奉人社罚决字﹝2018﹞3号
    违法行为类型 非法使用童工;
    行政处罚内容 根据举报,本局于2018年4月12日对该单位涉嫌违法使用童工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该单位违法使用童工1名。童工为李X东,男,2003年9月3日出生,汉族,系四川省XX人。进单位时间:2018年4月1日,李X东于2018年4月8日停止工作离开该单位。本局认为该单位涉嫌违反了《浙江省实施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违法使用童工时间认定为2018年4月1日至2018年4月8日(共计8天)。本局于2018年5月17日依法向该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该单位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现依据《浙江省实施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本局决定对该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贰仟伍佰元整。
    处罚决定日期 2018-06-14
    决定机关 宁波市奉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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