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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盐卫公罚【2020】30号
    违法行为类型 -
    行政处罚内容 海盐县行政处罚结果信息公开表案件名称:海盐杭州湾国际酒店有限公司游泳池水质不符合卫生指标及限值要求案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盐卫公罚﹝2020﹞30号被处罚对象名称:海盐杭州湾国际酒店有限公司被处罚对象类别: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陆跃进身份证号:330421********2313主要违法事实:海盐杭州湾国际酒店有限公司2020年7月1日营业期间,游泳池水质不符合《公共场所卫生指标及限值要求》(GB37488-2019)的要求,其中不合格指标为游泳池池水游离性余氯和浸脚池池水游离性余氯。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浙江省游泳场所管理办法》第六条“游泳场所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管理规定:(一)全面执行国家和省相关标准、规范,保证场地、设施设备、水质、卫生环境、安全保障等符合规定要求……”的规定。依据《浙江省游泳场所管理办法》第二十条“游泳场所经营期间水质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的,由卫生和卫生计划生育部门按下列规定处罚:(一)对人工游泳场所经营者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卫生许可证》。”的规定,参照《浙江省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的相关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予当事人罚款人民币6000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内容:罚款人民币6000元行政处罚依据:《浙江省游泳场所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一)项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罚款于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手机支付宝、浙江政务服务网统一支付网站(pay.zjzwfw.gov.cn)或中国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交通银行及农商银行缴款,具体缴款方式见缴款单(缴款单号:33042400120134258)。作出行政处罚的执法机关名称:海盐县卫生健康局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0年9月15日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9-15
    决定机关 海盐县卫生健康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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