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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盐体罚决字【2016】第1号
    违法行为类型 经营者经营期间未按规定配备救助人员案
    行政处罚内容 当事人:海盐杭州湾国际酒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锦玲经营地址:海盐县武原街道百尺北路168号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编号:330424201400042016年8月18日下午,海盐县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依法亮证检查位于海盐县武原街道百尺北路168号的海盐杭州湾国际酒店有限公司游泳场,该场所正在营业中,现场负责人胡安春陪同检查,检查时发现现场有2名游泳救助员(姜浩、王思行)正在值班,当事人涉嫌在经营期间未按规定配备救助人员,执法人员对现场负责人胡安春制作调查询问笔录,对现场情况进行拍摄取证,当日,经局领导批准,我局予以立案调查。经过依法调查,现已查明:2016年8月3日下午,海盐县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依法亮证检查位于海盐县武原街道百尺北路168号的海盐杭州湾国际酒店有限公司游泳场,检查时发现该场所在经营期间未按规定配备救助人员,执法人员当场对该场所开具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盐体改字【2016】第7号),要求立即改正违法行为。2016年8月18日下午,海盐县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再次对该场所检查,该场所正在营业中,现场正在值班的游泳救助人员为2名(姜浩,王思行),该场所在经营期间配备的游泳救助人员低于规定数量。该场所水面面积为300平方米,按照体育场所开放条件与技术要求,应当配备不少于4名游泳救助人员。2016年8月22日,该场所现场负责人胡安春受委托来我局接受调查,对上述违法事实予以确认。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1、现场检查记录1份: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情况;2、海盐县体育局盐体改字【2016】第7号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1份,证实体育行政部门已对该场所作出责令改正的事实;3、现场照片6份:证明该场所现场营业情况、执法人员检查情况及游泳救助人员身份信息;4、胡安春调查询问笔录2份:证明该场所在经营期间配备低于规定数量游泳救助人员的事实;5、会议签到单1份:证明海盐县体育局联合卫生局召开游泳场所管理工作会议,要求各场所按照相关规定开放游泳场所;6、周锦玲、胡安春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法定代表人、现场负责人的身份信息;7、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代理人的资格;8、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适格。以上证据均经过了出证人的确
    处罚决定日期 2016-09-27
    决定机关 海盐县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大队
    法定代表人 周锦玲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