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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杭余市监罚处字〔2016〕948号
    违法行为类型 其他广告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广告引证内容违反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建议对当事人作以下行政处罚决定:罚款70000元整。
    处罚决定日期 2016-12-07
    决定机关 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