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杭余市监罚处字〔2016〕948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其他广告违法行为 |
行政处罚内容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广告引证内容违反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建议对当事人作以下行政处罚决定:罚款70000元整。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6-12-07 |
决定机关 | 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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