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天长市鹏远纺织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57300589-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苏0509民初3177号 |
案号 | (2019)苏0509执4162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9-05-08 |
发布日期 | 2019-08-09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张黎星、钱彩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归还原告吴江市鑫源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2039044.02元,并偿付代偿期间利息(以本金2039044.02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计算自2015年11月1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张黎星、钱彩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赔偿原告吴江市鑫源担保有限公司律师费损失64186元。三、被告张雨立、吴江市鹏远纺织有限公司、天长市鹏远纺织有限公司、吴江市龙行布业有限公司、钱丽康、夏建春对被告张黎星、钱彩芳的上述第一、二项义务在2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四、被告朱红娥对被告夏建春履行上述第三项中的保证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748元、公告费560元,合计29308元,由被告张黎星、钱彩芳、张雨立、吴江市鹏远纺织有限公司、天长市鹏远纺织有限公司、吴江市龙行布业有限公司、钱丽康、夏建春、朱红娥共同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原告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不再退回。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0555301040017676,并将已交上诉费的凭证提交我院)。逾期不交按自动放弃上诉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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