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天长市鹏远纺织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57300589-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苏0509民初6136号 |
案号 | (2016)苏0509执6339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6-08-04 |
发布日期 | 2016-09-22 |
已履行 | |
未履行 |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吴江市鹏远纺织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支行贷款本金200万元及欠息132819.08元(暂计至2016年4月20日。自2016年4月21日起以本金20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9.3‰计算罚息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并以借款期限内欠息86326.33元为基数,按罚息利率计算复利); 二、被告吴江市鹏远纺织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支行的律师费50000元;(以上两项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开户行: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账号:0******0001793) 三、若被告吴江市鹏远纺织有限公司至期未履行上述第一、二项债务及本案确定应负担的诉讼费用,则原告有权就被告吴江市鹏远纺织有限公司抵押的190小龙头喷水织机54台(动产抵押登记书的登记编号:苏E-5-2015-0014)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如有不足,不足部分由被告吴江市鹏远纺织有限公司继续清偿; 四、被告吴江市鑫源担保有限公司、吴江市新宇喷水织造厂、天长市鹏远纺织有限公司、张黎星、钱彩芳、张雨立、夏建春对被告吴江市鹏远纺织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及本案确定应负担的诉讼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五、被告姚建国对于被告吴江市新宇喷水织造厂的保证债务,在该厂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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