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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四川三甲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8010183-X
    执行依据文号 (2018)川0107民初1408号
    案号 (2018)川0107执404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6-11
    发布日期 2018-06-21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四川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四川三甲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成都市现代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代偿款258万元及资金占用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为:自2017年12月26日起,以本金258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同期同档贷款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本金给付之日止,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金,上述利息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四川三甲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成都市现代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129000元; 三、被告四川三甲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成都市现代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37000元; 四、若被告四川三甲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第一、二、三项确定的内容履行给付义务,原告成都市现代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有权对被告四川三甲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位于邛崃市临邛镇创业路10号1.2.3.4.5栋1层和6栋1-2层房屋以及位于邛崃市临邛工业园区创业路10号的土地使用权以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方式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在上述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768元,减半收取14384元,由被告四川三甲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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