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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四川三甲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陶在辉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51018378****83XR
    执行依据文号 (2016)川0191民初6584号
    案号 (2017)川0191执610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9-05
    发布日期 2017-10-12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四川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张其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成都市高新区鑫鸿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64000元及利息、罚息、复利(利息、罚息、复利的计算方式为:以64000元为基数,以年利率24%为标准,自2014年10月4日起计算至上述本金付清之日止);二、被告陶在辉、杨云川、四川三甲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张其伟的上述第一项判决内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成都市高新区鑫鸿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994元、公告费260元及后续公告费,由被告张其伟、陶在辉、杨云川、四川三甲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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