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甬市监处〔2021〕10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无证零售烟草制品 |
行政处罚内容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一)没收违法所得34042元。(二)罚款129209元。以上罚没款合计163251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01-21 |
决定机关 | 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李浙闽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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