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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甬市监处〔2021〕10号
    违法行为类型 无证零售烟草制品
    行政处罚内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一)没收违法所得34042元。(二)罚款129209元。以上罚没款合计163251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1-21
    决定机关 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李浙闽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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