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洛阳中懋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41032605****959M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豫0302民初108号 |
案号 | (2021)豫0302执129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1-27 |
发布日期 | 2021-03-22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河南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河南绿锦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偿还原告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花路支行借款本金523万元及利息535142.3元(计算至2019年1月4日,并从2019年1月5日起以523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138%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河南绿锦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自2019年11月5日起以所欠利息535142.3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138%向原告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花路支行支付复利直至借款本息还清之日止; 三、被告河南蓝海节能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洛阳蓝海实业有限公司、洛阳中懋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洛阳中启动力科技有限公司、曹辉、郑金艳、陈莎、聂玉辉、聂玉巧对被告河南绿锦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被告河南蓝海节能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洛阳蓝海实业有限公司、洛阳中懋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洛阳中启动力科技有限公司、曹辉、郑金艳、陈莎、聂玉辉、聂玉巧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河南绿锦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进行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156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1000元,共计58156元,由本案全体被告共同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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