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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安徽省浙商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林秋田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5681627-X
    执行依据文号 (2015)庐民二初字第00490号
    案号 (2015)庐执字第0130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5-06-05
    发布日期 2016-04-29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安徽浙商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合肥市安振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50万元、利息600788.40元(利息暂计算至2015年1月15日,之后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4倍顺延计算至款清之日止); 二、被告安徽省浙商商贸有限公司、安徽浙商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安徽温商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安徽三联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8358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安徽浙商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安徽省浙商商贸有限公司、安徽浙商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安徽温商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安徽三联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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