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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南京宁成电气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5553273-x
    执行依据文号 (2015)洪商初字第00696号
    案号 (2016)苏1324执356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9-22
    发布日期 2016-10-09
    已履行
    未履行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南京宁成电气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宿迁永金电力器材有限公司货款126998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126998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自2015年1月21日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 如果未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948元及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南京宁成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6948元(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宿城支行,账号:460101040004680,户名:宿迁市财政局国库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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