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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东营宏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7050077****780Q
    执行依据文号 (2020)鲁0591民初3902号
    案号 (2021)鲁0591执恢24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5-24
    发布日期 2021-06-07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山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东营宏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东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八分场支行偿还借款本金8300000元、支付截至2020年9月20日的利息238210元、罚息726786.08元、复利54202.22元及自2020年9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罚息及复利(罚息以欠付借款本金为基数,复利以欠付利息为基数,均按照年利率12.6%计算);二、被告东营宏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东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八分场支行支付律师代理费5000元;三、被告东营国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东营信立进出口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山东骏马石油设备制造集团有限公司、张国杰、张超、朱云祥对上述第一、二项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东营宏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追偿;四、原告东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八分场支行就上述第一、二项款项对被告东营信立进出口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提供抵押的所有的、位于东营区月河路北、方圆金属西的不动产【不动产权证书号:东(开)国用(2006)第17号、东房权证东营区字第030555号】进行拍卖、变卖或折价并对所得价款按第二顺位享有受偿权;五、原告东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八分场支行就上述第一、二项款项对被告东营国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登记于山东省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编号37052019003669号动产抵押登记证书中的机器设备进行拍卖、变卖或折价并对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7077元,减半收取计38538.5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东营宏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东营国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东营信立进出口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山东骏马石油设备制造集团有限公司、张国杰、张超、朱云祥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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