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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东营宏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7050077****780Q
    执行依据文号 (2019)鲁0591民初3416号
    案号 (2020)鲁0591执40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3-23
    发布日期 2020-06-05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山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东营国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借款本金9,930,000.00元,支付截至2019年9月20日的利息574,181.60元(含借款期内利息、罚息、复利),及自2019年9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罚息、复利罚息以借款本金9,930,000.00元为基数,复利以应付未付利息(包括借款期内利息、罚息)为基数,均按年利率7.83计算。二、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就上述第一项款项对被告东营国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动产抵押登记书载明的6线钢丝明火热处理炉1台、干燥炉1台、热处理生产线1套、超音频2台、水箱拉丝机2台、水箱拉丝机10台、倒丝机12台在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被告东营宏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山东骏马石油设备制造集团有限公司、张国杰、朱云祥对上述第一项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五、案件受理费84,825.00元,减半收取计42,412.50元,由被告东营国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东营宏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山东骏马石油设备制造集团有限公司、张国杰、朱云祥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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