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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唐山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混凝土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 耿立功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6890909-X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苏1182民初300号
    案号 (2017)苏1182执221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扬中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11-10
    发布日期 2018-05-22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唐山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结欠原告江苏正泰电气集团有限公司货款2323982.45元并承担分段计算的利息(本金401991.23元自2015年1月1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1.3倍的标准承担逾期付款利息;本金1729792.10元自2016年2月8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1.3倍的标准承担逾期付款利息;质保金192199.12元自2017年1月12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1.3倍的标准承担逾期付款利息),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并付清。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992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31992元,由被告唐山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原告已垫付,由被告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镇江市永安支行;账号:11040108290001405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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