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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嘉南综执罚决字〔2021〕第10-0168号
    违法行为类型 02
    行政处罚内容 现已查明,当事人浙江秀舟纸业有限公司,主要从事包装装潢、其他印刷品印刷,纸箱、纸盒、纺织品的制造;纸张、泡沫塑料、五金产品、橡胶制品的销售,共有从业人员700余人。2021年10月9日嘉兴市南湖区凤桥镇应急管理中心在现场安全检查中发现,当事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在调胶釜罐、化粪池等两处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2021年10月28日,嘉兴市南湖区凤桥镇应急管理中心对该单位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发现该单位已经按照规定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已整改完毕。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安全生产违法案件移交案卷凤应急移卷[2021]19号的案卷资料、询问调查通知书、询问调查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2021年11月22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嘉南综执罚先告字[2021]第10-0168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局认为:当事人浙江秀舟纸业有限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属未按照规定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的有关规定,给予当事人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处罚决定日期 2021-11-30
    决定机关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