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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浙江东果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3010008****767D
    执行依据文号 (2018)沪0118民初4691号
    案号 (2020)沪0118执522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7-17
    发布日期 2020-11-12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上海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浙江东果食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红叶园艺有限公司代偿款450万元;   二、被告浙江东果食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浙江红叶园艺有限公司利息损失(以450万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7年3月18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被告杭州千岛湖东果瑶山山核桃有限公司、上海新东林食品有限公司、杭州新东林食品有限公司、郑嘉春对被告浙江东果食品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第二项债务分别向原告浙江红叶园艺有限公司承担五分之一的连带保证责任;保证人杭州千岛湖东果瑶山山核桃有限公司、上海新东林食品有限公司、杭州新东林食品有限公司、郑嘉春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浙江东果食品有限公司追偿。   当事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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