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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浙江省东阳市之江磁钢厂
    法定代表人 卢立伟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04585203
    执行依据文号 (2015)金婺商初字第01336号
    案号 (2015)金婺执民字第0412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金华婺城法院
    执行法院 婺城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5-09-29
    发布日期 2016-10-08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浙江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浙江玉隆山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市经济开发区支行借款1300万元和利息(从2015年4月10日起按合同约定计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 二、被告浙江玉隆山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市经济开发区支行为实现债权的律师费3.3万元。 三、被告浙江省东阳市之江磁钢厂,王七勇和郭惠燕对上列判决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原告对王七勇和郭惠燕抵押的金华市盛世绿园11B幢06室房屋,在最高限额200万元内;金华市凤凰城青年汇1幢511室房屋,最高限额54万元内;金华市丹溪路盛世绿园8幢1-601室房屋,最高限额180万元内;对梁瑾抵押的金华市青春西区6#楼6幢5301室房屋,在最高限额100万元内;对方建华和方新建抵押的金华市东阳街639号米兰花园7幢3-301室房屋,在最高限额145万元内;对项肖灵和丁士将抵押的金华市江滨小区37幢401室房屋,在最高限额132万元内;对徐党慧和王旭东抵押的东阳市白云街道江滨南街滨江花园1幢2单元15A室房屋,在最高限额142万元内;对朱桂珍抵押的武义县武阳镇温泉路滨江花园4幢B-3-1室房屋,在最高限额91万元内;对王玉卿、蒋旺威和蒋丽华抵押的东阳市画水镇沿江路东机管站西房屋,在最高限额180万元内,以抵押物为限在约定范围和利息及实现债权的费用享有优先受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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