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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安徽海坤工程劳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陈伟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4010009****9074
    执行依据文号 (2019)黔0103民初3386号 (2020)黔01民终2712号
    案号 (2020)黔0103执350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7-13
    发布日期 2020-09-30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贵州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审主文: 一、被告安徽海坤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原告李文忠支付工程款人民币868118元; 二、驳回原告李文忠的其余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4810元,减半收取7405元,由原告李文忠负担1165元,由被告安徽海坤工程劳务有限公司负担6240(原告李文忠已预交,被告安徽海坤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李文忠624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主文: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4810元,由安徽海坤工程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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