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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哈尔滨龙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23012567****6378
    执行依据文号 (2016)黑8106民初字360号
    案号 (2018)黑8106执45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黑龙江省北安农垦法院
    执行法院 北安农垦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9-11
    发布日期 2019-11-28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黑龙江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哈尔滨龙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蒋洪生共同偿还原告付云飞借款本息600 000.00元,并按月利率2‰计算,给付自2013年5月6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的利息。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 二、驳回原告付云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 088.00元,由被告蒋洪生、被告哈尔滨龙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10 304.00元,原告付云飞承担3 784.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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