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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丰利科技(天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20118MA****KX1Y
    执行依据文号 (2017)津0116民初1932号
    案号 (2021)津0116执恢216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5-27
    发布日期 2021-06-08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天津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天津丰利创新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贾红生支付股权转让款9575998.74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9575998.74元为基数,按照每日万分之三的标准,计算自2017年7月1日起至被告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被告徐州丰利科技发展投资有限公司对被告天津丰利创新投资有限公司应向原告贾红生支付股权转让款9575998.74元的金钱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被告徐州丰利科技发展投资有限公司在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天津丰利创新投资有限公司进行追偿; 三、驳回原告贾红生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受理费78832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天津丰利创新投资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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