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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丰利科技(天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20118MA****KX1Y
    执行依据文号 (2018)津02民初32号
    案号 (2019)津02执53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3-20
    发布日期 2019-09-19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天津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天津丰利创新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王文举支付股权转让款29105958.42元; 二、被告天津丰利创新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王文举支付违约金(以未支付的股权转让款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三标准,自2017年7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三、被告徐州丰利科技发展投资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给付事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四、驳回王文举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4469元,保全费5000元,由王文举负担35915元,由被告天津丰利创新投资有限公司、徐州丰利科技发展投资有限公司负担19355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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