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河北保厦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13062755****96X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津0111民初4243号 |
案号 | (2019)津0111执2120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9-07-04 |
发布日期 | 2019-12-16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天津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河北保厦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戈尔电梯(天津)有限公司货款81万元。二、被告河北保厦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戈尔电梯(天津)有限公司违约金(违约金数额以50万元货款本金为基数,按日万分之四的标准,自2018年8月31日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以31万元货款本金为基数,按日万分之四的标准,自2018年12月31日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950元,由被告河北保厦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在被告履行本判决上述给付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原告已交付法院的诉讼费,本院不予退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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