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亿利和华重工(鞍山)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21030071****131L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冀0302民初7453号 |
案号 | (2019)冀0302执776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9-02-14 |
发布日期 | 2019-06-05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河北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被告亿利和华重工(鞍山)有限公司、被告陈少昌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连带偿还原告秦皇岛通泽经贸有限公司货款本金及财务费用共计6410000元; 如果被告亿利和华重工(鞍山)有限公司、被告陈少昌在2018年12月30日前未给付上述判决第一项项下确定的欠款6410000元,则被告亿利和华重工(鞍山)有限公司、被告陈少昌应支付欠款逾期利息(从《还款补充协议》约定每笔欠款应还日的次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年利率6%计算)。 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6670元,由被告亿利和华重工(鞍山)有限公司、陈少昌连带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交纳。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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