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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亿利和华重工(鞍山)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陈国生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19664131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辽0303民初2711号
    案号 (2018)辽0303执1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1-09
    发布日期 2018-08-11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辽宁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被告亿利和华重工(鞍山)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鞍山市辽河液化石油气有限公司货款423528.29元及其利息(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2017年9月25日起以本金423528.29元至实际给付时止)。 案件受理费7653元(原告预交7953元),由被告原告亿利和华重工(鞍山)有限公司承担7653元,本院返还原告3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给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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