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 浏览历史
  • 清除
  • 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平市监罚决〔2020〕015号
    违法行为类型 销售不合格食品行为
    行政处罚内容 依据《中国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我局决定给予你单位:一、免予处罚;二、没收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天然矿泉水”(标称生产者名称:湖南沁湘源健康水资源有限责任公司,规格:350ml/瓶,生产日期:2019年04月08日)58瓶。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3-10
    决定机关 平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