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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苏州美艾涂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594MA****9T9M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0581民初2668号
    案号 (2021)苏0581执54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1-15
    发布日期 2021-06-29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原告常熟万达商业广场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美艾涂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商铺租赁合同》自2020年3月18日起解除,被告苏州美艾涂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位于常熟万达广场室内步行街3F层3037号商铺。二、被告苏州美艾涂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常熟万达商业广场有限公司支付2019年10月1日至2020年3月18日的租金共计人民币33628元。三、被告苏州美艾涂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常熟万达商业广场有限公司支付物业服务费人民币49726.6元。8四、被告苏州美艾涂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常熟万达商业广场有限公司支付自2020年3月19日至2020年5月31日的占有使用费人民币65828.55元。五、被告苏州美艾涂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常熟万达商业广场有限公司支付延迟履行违约金人民币5109.8元。六、原告常熟万达商业广场有限公司没收被告苏州美艾涂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履约保证金人民币56830.40元。七、被告苏州美艾涂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常熟万达商业广场有限公司返还租金优惠人民币28415.22元。八、驳回原告常熟万达商业广场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常熟方塔支行,账号:6228400406190511861。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830.00元,由原告常熟万达商业广场有限公司负担425元,由被告苏州美艾涂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2405元。(原告同意其预交的案件受理费不再由本院退还,被告应负担部分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向原告9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0555301040017676,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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