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温税稽罚[2019]93 |
违法行为类型 | 中广核俊尔新材料有限公司其他违法 |
行政处罚内容 | 违法事实:(一)你单位2013至2014年度业务人员以假发票报销形式取得个人收入部分,其中发放工资薪金部分4576769元,支付劳务报酬186880元。因此2013年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756304.7元,其中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740729.27元、劳务报酬所得15575.43元。2014年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620885.64元,其中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592414.89元、劳务报酬所得28470.75元。(二)你单位所提供的费用审批单中明确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的礼品,2013年度1222091.50元、2014年度635500.00元,未代扣代缴其他所得个人所得税。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结合《浙江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17年第3号公告)“违法违章种类_税款征收类_21.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之基准,处罚决定:对未代扣代缴2013年度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740729.27元、劳务报酬个人所得税15575.43元、其他所得244418.30元、2014年度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592414.89元、劳务报酬个人所得税28470.75元、其他所得个人所得税127100元,处以50%的罚款,计874354.34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9-03-27 |
决定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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