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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苍公(灵新)行罚决字[2019]55215号
    违法行为类型 浙江宇晨药业有限公司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未按规定设置技术防范设施
    行政处罚内容 主要违法事实:2019年11月08日11时,查获浙江宇晨药业有限公司易制爆化学品专用仓库的监控没有录制且未保存30天。浙江宇晨药业有限公司的行为构成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专用仓库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相应的技术防范设施。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五百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苍南农商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处罚决定日期 2019-11-11
    决定机关 苍南县公安局灵溪新区派出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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