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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上海快鹿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谷平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57585223
    执行依据文号 (2016)沪0105民初24948号
    案号 (2017)沪0105执246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6-20
    发布日期 2017-08-28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上海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二、被告上海快鹿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广和投资有限公司支付租金416,577.77元;   三、被告上海快鹿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广和投资有限公司支付电费63,040元,燃气费491.10元;   四、被告上海快鹿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广和投资有限公司支付滞纳金2,000元;   五、被告上海快鹿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按每月240,333.33元的标准向原告上海广和投资有限公司支付自2016年11月23日起至实际搬离之日止的房屋使用费;   六、被告上海快鹿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广和投资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721,000元;   七、原告上海广和投资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上海快鹿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返还保证金46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619.88元,减半收取计7,809.94元,由被告上海快鹿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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