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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重庆龙海石化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50010266****80XY
    执行依据文号 (2021)川0923民初1365号
    案号 (2021)川0923执185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大英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大英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11-17
    发布日期 2021-12-24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四川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规避执行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限重庆龙海石化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四川汇加物流有限公司17321669.4元及资金占用损失(计算方式:以17321669.4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2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同期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5730元,由被告重庆龙海石化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本案判决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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