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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安徽柏亚置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张胡九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7585548-8
    执行依据文号 (2017)皖0103民初12号
    案号 (2018)皖0103执47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2-01
    发布日期 2018-02-22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张胡九、宁国市四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田旸借款本金10824700元及利息4105644元(利息暂计算至2013年1月22日,之后利息以借款本金10824700元为基数,自2013年1月23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借款还清时止); 二、被告安徽柏亚置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借款本息1500万元范围内与被告张胡九、宁国市四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原告田旸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三、驳回原告田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18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16800元,由被告张胡九、宁国市四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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