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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安徽柏亚置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张胡九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7585548-8
    执行依据文号 (2015)瑶民一初字第1891号
    案号 (2016)皖0102执260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9-12
    发布日期 2017-06-05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安徽柏亚置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森旺新型材料有限公司工程款463080元、支付利息(以463080元为本金,自2012年9月11日起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至付清时止);二、驳回原告安徽森旺新型材料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140元,由被告安徽柏亚置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公告费800元,有被告安徽柏亚置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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